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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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事業發展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東莞市莞城街道新芬路38號東莞科學館四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二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陸拾叁萬柒仟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東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以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決策議題并形成集體意見后,再提交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作為決策形式。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為全市創新驅動發展、科技人才成長及全民科學素質提升服務,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和科技人才的成長提高,推動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助推科協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承擔科技人才服務、全民科學素質提升服務、科技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人員知識更新和專業提升、專業技術外語翻譯等相關工作,以及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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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黨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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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本單位黨組織的設置形式為中共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事業發展中心支部委員會。
本單位黨組織設置:書記1人,委員若干,必要時可設1名副書記。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對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以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決策議題并形成集體意見后,再提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為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原則,發揮本單位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在重要人事任免時,應由黨組織牽頭,召開支委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本單位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設立黨支部,全面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活動,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主要職責包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依法辦事主體責任;全面加強本單位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反腐倡廉建設;對本單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對涉及本單位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職責。
黨支部決策一般采用支委會議的形式。支委會議由黨支部書記、支委成員組成,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黨支部書記委托相關委員召集和主持。支部委員會討論、研究和決定重大事項,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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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舉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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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本單位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管理運行;
(二)為本單位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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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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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事業發展中心主任辦公會。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及考核、議事規則
本單位決策機構行使以下職權:(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四)工作人員管理;(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六)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單位決策機構成員由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召集和主持。領導班子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己嗽u價圍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開展,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和決定重大事項,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主任)的產生方式是由舉辦單位任免/聘任。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法人章程相關規定產生,主任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根據機構編制文件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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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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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服務對象為業務范圍所涉及的群眾、本單位職工。
群眾享有以下權利:(一)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咨詢相關業務詳情及有關政策、業務程序;(二)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述、控告或檢舉;(三)了解本單位事業單位章程內容、依法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的信息及其他依法公開的信息;(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本單位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權利。職工代表大會為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參與本單位重大決策、監督領導干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群眾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維護公共秩序,提高自身思想意識,根據本單位業務要求參與活動和工作。
本單位職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在履行職責中秉持認真服務、優質服務的理念,自覺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批評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通過本單位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獲取本單位信息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監督本單位運行;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向上級單位反饋相關問題;
(三)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四)服務對象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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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業務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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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致力為全市創新驅動發展、科技人才成長及全民科學素質提升服務,依照“依法管理、協調一致、統籌各方、高效運行、規范運作”的原則,廣泛面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開展科技人才服務、科技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人員知識更新和專業提升、專業技術外語翻譯等工作。廣泛宣傳單位服務宗旨、業務內容和服務效益,積極開拓業務活動,在提高服務質量、創新服務形式中積極探索新路徑,打造特色工作品牌。
第二十六條??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圍繞單位主要業務進行分層管理和崗位責任分工,規范業務流程,健全制度管理機制;瞄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依托東莞區位優勢,精準對接、按需施策,優化資源配置,根據業務需求進行資源規劃和整合,為服務對象提供定制式特色服務;加強重點領域工作,創造廣闊的交流平臺,推動與其他單位深度融合發展,促進智庫建設,加大優質資源的挖掘和優質服務供給;加強風險管理,定期評估業務運行情況,關注行業動態和市場變化,適時調整業務策略,推動業務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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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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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本單位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模式,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財務收支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和管理;按照市財政局相關要求,依法做好財務收支、決算、績效、預算管理等工作;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接受主管部門及上級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降職、辭職、退休的,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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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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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其他依法依規需要公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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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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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自行決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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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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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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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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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于2023年9月25日經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事業發展中心主任辦公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事業發展中心主任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之日起生效。